任意撤销权的含义和行使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9-22 作者: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行使条件有:
1、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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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的几种情况是: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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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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